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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技师学院 班主任聘任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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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聘任管理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班主任工作,充分调动班主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班主任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进学院班级工作的开展和德育工作目标的实现,建立和形成良好的班风、校风,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技工院校班级工作的特点,制定如下工作条例。

第一章  地位和作用

第一条  班主任是班级和学生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院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的得力助手。在学院学生保卫处的监督指导和系(部)、校区的具体领导下,肩负全面管理、教育、指导学生的责任。

第二条  班主任在学生健康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学工作和沟通学院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作用。

第二章  选聘和配备

第三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满足专职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二)以人为本,关爱学生,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三)善于与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协调沟通;

(四)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四条  专职教师中年龄在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无特殊原因者和共产党员必须积极主动地承担班主任工作。

第五条  每班配备1名班主任,按40人/班核定工作量;专职辅导员至少承担2个班级的工作量,按80人核定。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做学生思想的教育者。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培养良好的道德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是班主任的首要任务和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

第七条  做学生学习的指导者。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的效率和成绩。

第八条  做学生行为的规范者。结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班主任在率先垂范的前提下,规范学生的仪容仪表、养成习惯(包括生活习惯、卫生习惯、文明习惯、礼貌行为等),培养其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使其终身受益。

第九条  做班级工作的策划管理者。进行班级日常管理、策划班级各项活动及开展。建立班级常规,指导班委和团支部开展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把班级建设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集体。同时,班主任还要做好与其他任课教师、其他班级等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开展学习、交流、研讨活动,共同提高学院班级管理水平和德育工作效果。

第十条  做学院决策的贯彻执行者。班主任要与学院整体工作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则行、有令必行,处处以大局为重,创造性地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做学院与家庭、社会教育的沟通协调者。班主任是学院与家庭、社会沟通的桥梁,是学院对外开展工作的窗口,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力量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二条  班主任的聘期应不少于一学年。由系(部)、校区依据班主任聘任条件选聘推荐,学生保卫处审核,人事处备案,院长签署聘任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尊重班主任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学院在职工代表选举推荐和名额分配工作中,优先向长期担任班级教育管理工作的模范班主任倾斜。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专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最高不宜超过80课时(实习指导教师比照相当工作量确定)。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学院绩效工资管理体系,独立核算,按绩取酬。学生保卫处负责班主任津贴的核计、分配。

第十六条  凡超过规定年龄、符合选聘条件且本人愿意继续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学院可根据本人意愿予以续聘,并在班主任津贴中给予50元/月奖励。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保卫处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各系(部)、校区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工作计划,经学院研究批准后会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初次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专职教师,必须事先接受学生保卫处及相关处室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以后方可聘任。

新录(聘)用的专职教师见习期内原则上不聘任班主任,可由学生保卫处及其主管系部安排至富有教育管理经验的模范班主任班级中担任见习班主任,见习期满后予以考核、聘任。

第十九条  对在职班主任每学年至少开展三次集中培训。培训考核结果记入学生保卫处班主任工作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人事处协助做好班主任培训继续教育认定审批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科学规范的班主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学生保卫处负责健全班主任工作档案,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系(部)、校区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聘任奖惩、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班主任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学年考核。月考核按照班级管理日常量化考核办法确定档次,与班主任津贴挂钩。班主任学年考核分为四档: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合格以上等次的班级流失率、违纪率、违法案件发生率均须控制在学院规定以内。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每学年至少一次。对不能正确履行班主任职责、家长及学生反映强烈或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给学院经济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及时解聘,并视情节、程度、影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被解聘班主任职务的人员,至少一年内不得重新聘任为班主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提拔使用中层干部时,在具备干部选拔配备条件的前提下,应优先从长期从事班级教育管理工作的模范班主任中选拔。

第二十三条  申报、聘任教学专业技术职务时:

申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在初级聘任期间,具备两年及以上班主任任职经历、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且至少获得一次模范班主任表彰。

申报、聘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在前一级聘任期间,具备三年及以上班主任任职经历、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且至少获得一次模范班主任表彰。

专职教师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升高一等级时,人事处、学生保卫处应结合相关系部考核评价意见,按绩效优先、空岗补缺的原则,优先推荐聘任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任职时间较长且多次获得模范班主任表彰的班主任。

申报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兼职教师,除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须具备两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至少获一次模范班主任表彰。

院领导、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教务(实训)、学生管理、团委负责人工作可视同学生管理工作,应获得学院表彰的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在推荐局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表彰时,推荐对象一般须具备近三年以上班主任任职经历且获得过院级模范班主任表彰。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校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聘任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保卫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自行废止。

                                                      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